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退學、開除學籍 ( 107 年 03 月 31 日)
第40條
大學、專科教育學生、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學生新生訓練結訓成績不合格。

二、修業期滿未符畢業資格。

三、學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年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 。

四、軍費學生應降班但無意願。

五、休學期滿未依規定辦理復學。

六、軍費學生在學期間體格產生變化,經國軍醫院證明,未達招生簡章所 定標準。但懷孕不在此限。

七、博士班修業第三學年結束,未取得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

八、研究生修業年限期滿,未取得學位。

九、學生德行考核、軍事學(術)科及體育、體能戰技訓練或其他非學分 必修課程未合格。

十、申請自願退學。

十一、軍費學生、研究生喪失現役軍人身分。

十二、軍費學生經核准至國內或國外學校就讀,遭就讀學校退學。

第41條
大學、專科教育學生、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開除學籍:

一、在修業期間內,累記滿大過三次或一次記大過三次。但前經記過者, 得以後功抵銷之。

二、違反考試規則經學生獎懲評議委員會評定為考試舞弊。

三、涉犯內亂、外患罪或刑法賭博罪章、貪污治罪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 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確定或受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 之裁定,或受行政裁罰確定。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宣告緩刑或未准易 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或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但符合少年事件 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六、經核准至國內或國外學校就讀,遭就讀學校開除學籍。

七、經審核入學或轉學資格不符。

在學期間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於畢業後始查證屬實者,撤銷其學位,並 註銷畢業證書。

第42條
中等學校教育學生,有前二條所定情形之一者,應予輔導轉學。

第43條
各校學生經轉學、退學、開除學籍者,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賠償。

開除學籍學生及研究生,不發給修業(轉學)證明及成績單。

第44條
開除學籍學生及研究生,應通報其他軍事學校,於離校後三年內,不得再 行錄取。

中等學校教育學生依第四十二條規定輔導轉學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