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退學、開除學籍 ( 107 年 03 月 31 日)
第41條
大學、專科教育學生、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開除學籍:

一、在修業期間內,累記滿大過三次或一次記大過三次。但前經記過者, 得以後功抵銷之。

二、違反考試規則經學生獎懲評議委員會評定為考試舞弊。

三、涉犯內亂、外患罪或刑法賭博罪章、貪污治罪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 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確定或受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 之裁定,或受行政裁罰確定。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宣告緩刑或未准易 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或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但符合少年事件 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六、經核准至國內或國外學校就讀,遭就讀學校開除學籍。

七、經審核入學或轉學資格不符。

在學期間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於畢業後始查證屬實者,撤銷其學位,並 註銷畢業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