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退學、開除學籍 ( 107 年 03 月 31 日)
第40條
大學、專科教育學生、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學生新生訓練結訓成績不合格。

二、修業期滿未符畢業資格。

三、學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年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 。

四、軍費學生應降班但無意願。

五、休學期滿未依規定辦理復學。

六、軍費學生在學期間體格產生變化,經國軍醫院證明,未達招生簡章所 定標準。但懷孕不在此限。

七、博士班修業第三學年結束,未取得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

八、研究生修業年限期滿,未取得學位。

九、學生德行考核、軍事學(術)科及體育、體能戰技訓練或其他非學分 必修課程未合格。

十、申請自願退學。

十一、軍費學生、研究生喪失現役軍人身分。

十二、軍費學生經核准至國內或國外學校就讀,遭就讀學校退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