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休學、復學 ( 107 年 03 月 31 日)
第39條
研究所、大學、專科教育休學之研究生及學生復學時,應入原肄業系、所 、科、組修業;原肄業系、所、科、組變更或停辦時,各校得輔導學生至 適當系、所、科、組繼續修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