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休學、復學 ( 107 年 03 月 31 日)
第35條
學生、研究生修業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休學:

一、涉嫌刑事案件致不能繼續修業。

二、大學、專科教育班隊學生與研究生每學期缺課超過教育時間五分一者 ;中等學校教育班隊學生每學期缺課超過教育時間三分之一。

三、自費學生、自費研究生自請休學。

前項第二款教育時間計算,以各校教育計畫所定教育時數為準。

學生、研究生懷孕或分娩,得以國軍醫院或國防部軍醫局體檢指定之公立 醫院證明,申請休學。休學期間至多以二學期為限,且不計入休學年限內 。

第36條
在修業期間休學者,以一次為限,且自核准休學之日起算,不得超過一學 年。但醫學系、牙醫學系及藥學系學生曾休學者,於修畢第四學年全部應 修學術科後,因發生前條第一項之情形須休學時,得再休學一次,亦不得 超過一學年。

第37條
學生、研究生休學期滿,應檢附休學事由消滅證明,辦理復學手續。

第38條
中等教育休學之學生復學時,編入與原學期或學年相銜接之學級肄業。

第39條
研究所、大學、專科教育休學之研究生及學生復學時,應入原肄業系、所 、科、組修業;原肄業系、所、科、組變更或停辦時,各校得輔導學生至 適當系、所、科、組繼續修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