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休學、復學 ( 107 年 03 月 31 日)
第36條
在修業期間休學者,以一次為限,且自核准休學之日起算,不得超過一學 年。但醫學系、牙醫學系及藥學系學生曾休學者,於修畢第四學年全部應 修學術科後,因發生前條第一項之情形須休學時,得再休學一次,亦不得 超過一學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