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入學 ( 107 年 03 月 31 日)
第20條
經合格錄取之學生、研究生,應於公告或通知所定期限報到入學,逾期取 銷入學資格。但因特殊事故,經檢附證明,得由代理人代為報到,至多延 期七日入學。

因病、傷、懷孕或分娩無法入學者,應於公告或通知報到期限內,由本人 或代理人檢附國軍醫院或國防部軍醫局體檢指定之公立醫院證明,向學校 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經國防部核定,得保留入學資格一年。

經保留入學資格者,應參加下一年度招生體檢及新生訓練,體檢不合格或 未完成新生訓練者,取消入學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