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專科、中等學校之招生以入學考試、推薦甄選、登記、直升、保送
、申請、分發等方式辦理。各校應組織招生委員會辦理招生作業,並得視
需要辦理聯合招生。
前項專科、大學學生及研究生之公開招生,各校應擬訂公開招生規定,層
報國防部核定。
國防部辦理第一項招生作業,得依實際需要合併辦理,並得就報名、資格
審查及試務工作等業務,委託其他機關、學術專業團體。
國民中學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經各校招生錄取者,得入學中等學校教育
之常備士官班或同等班隊就讀。
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經各校招生錄取者,得入學大學教育
、專科教育之正期班、專科班或同等班隊就讀。
專科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經各校招生錄取者,得入學大學教育之二
年制技術系或同等班隊就讀。
各校大學教育一年級、二年級學業成績不及格之退學學生,除二年制技術
系及現役軍職退學學生外,得申請就讀專科學校,其入學資格、條件、程
序及員額由國防部核定。
預備學校高中部學生經甄試成績合格者,得直升各軍事學校大學、專科教
育班隊。
(刪除)
取得學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經各校招生錄取者,得入學大學碩士班修
讀碩士學位。
取得碩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經各校招生錄取者,得入學大學博士班修
讀博士學位。
學生、研究生入學,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中華民國國籍,且無外國國籍,並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但大陸地
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香港
、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
二、合於招生簡章所定標準。
前項學生、研究生入學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入學: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或刑法賭博罪章、貪污治罪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
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確定或受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
之裁定,或受行政裁罰確定。
三、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宣告緩刑或未准易
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或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但符合少年事件
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二項規定報考者,於入學報到前查證屬實,取消入學資格。
各校因軍事及學術交流需要,得依相關教育法令規定,擬訂外國學生、研
究生入學規定,陳報國防部核定,招收外國學生、研究生,不受第一項及
第二項之限制。
經合格錄取之學生、研究生,應於公告或通知所定期限報到入學,逾期取
銷入學資格。但因特殊事故,經檢附證明,得由代理人代為報到,至多延
期七日入學。
因病、傷、懷孕或分娩無法入學者,應於公告或通知報到期限內,由本人
或代理人檢附國軍醫院或國防部軍醫局體檢指定之公立醫院證明,向學校
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經國防部核定,得保留入學資格一年。
經保留入學資格者,應參加下一年度招生體檢及新生訓練,體檢不合格或
未完成新生訓練者,取消入學資格。
學生、研究生入學時,應繳驗畢業證書或學力證明及身分證明文件。軍費
學生、研究生並須填具入學志願書及保證書。
學生、研究生入學或轉學報到所繳證明文件,如係假借、冒用、偽造或變
造者,取銷入學資格;在學期間發覺者,開除學籍;畢業後始發覺者,註
銷其畢業資格,並勒令繳銷其畢業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