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入學 ( 107 年 03 月 31 日)
第19條
學生、研究生入學,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中華民國國籍,且無外國國籍,並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但大陸地 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香港 、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

二、合於招生簡章所定標準。

前項學生、研究生入學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入學: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或刑法賭博罪章、貪污治罪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 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確定或受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 之裁定,或受行政裁罰確定。

三、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宣告緩刑或未准易 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或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但符合少年事件 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二項規定報考者,於入學報到前查證屬實,取消入學資格。

各校因軍事及學術交流需要,得依相關教育法令規定,擬訂外國學生、研 究生入學規定,陳報國防部核定,招收外國學生、研究生,不受第一項及 第二項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