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預備學校國中部高中部學生入學辦法  ( 103 年 12 月 29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據軍事教育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國軍預備學校 (以下簡稱預校) 國中部、高中部學生入學,依本辦法辦理 。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3條
預校國中部學生入學,採性向鑑定及資格審查方式;預校高中部學生入學 ,採多元方式。其入學事項,由預校組成招生委員會,訂定招生簡章辦理 。

前項招生簡章,應報請國防部核定後,函轉教育部備查。

第4條
預校國中部、高中部學生入學之年齡、學歷等學生資格,依教育法令之規 定辦理。但國中部學生入學,不適用國民教育法第六條之規定。

第5條
預校國中部、高中部學生入學,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中華民國國籍且無外國國籍,並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但大陸地區 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香港、 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

二、合於招生簡章所定體格檢查標準者。

入學前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宣告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或受強制 戒治、觀察勒戒之保安處分裁判確定者,不得入學。但符合少年事件處理 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6條
違反前二條規定,而申請就讀預校國中部或報考預校高中部者,入學前查 證屬實,取消入學資格;入學後查證屬實,輔導轉學。

第7條
預校國中部畢業之學生,經甄選合格者,得升讀預校高中部,其甄選規定 由預校擬訂,報請國防部核定。

第8條
國民中學肄業之學生,得轉學預校國中部相當年級就讀。

高級中學肄業之學生,得轉學預校高中部相當年級就讀。

第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