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預備學校國中部高中部學生入學辦法  ( 103 年 12 月 29 日)
第5條
預校國中部、高中部學生入學,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中華民國國籍且無外國國籍,並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但大陸地區 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香港、 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

二、合於招生簡章所定體格檢查標準者。

入學前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宣告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或受強制 戒治、觀察勒戒之保安處分裁判確定者,不得入學。但符合少年事件處理 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