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教育條例  ( 105 年 11 月 09 日)
第4條
國防部為辦理軍事教育,以下列方式執行之:

一、由軍事學校授予學位或發給畢業證書。有關軍事學校學院、所、系、 科、班、組之設立、變更、停辦等事宜,由國防部會同教育部依相關 教育法律定之。

二、由軍事學校或軍事訓練機構授予軍事學資證明。有關軍事學校或軍事 訓練機構教育班隊之設立、變更、停辦等事宜,由國防部定之。

前項第二款所稱軍事訓練機構係指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前,核授軍事 專長、學資之學校或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