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  附則 ( 105 年 10 月 12 日)
第29條
各校學員生結業成績績序冊,應於結業後一個月內調製完成,陳報權責機 關備查,並永久保存。

學員生結業成績績序冊,應詳細審查核對,如發現錯誤或模糊不清情形, 各校應重新調製後造報。

第30條
學員生結業後,各校應填具教育成果考核表,依兵籍管理權責,分送各兵 籍資料管理單位及經管單位登記參考運用。

第31條
各校應依本規則訂定學則,並報請權責機關核定。

第32條
本規則所適用之書表格式,由國防部定之。

第33條
本規則發布施行前,已入學各校修業之學員生,均適用本規則之規定。

第34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