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隨營補習及進修教育實施辦法  考成 ( 91 年 12 月 31 日)
第13條
對各級單位辦理補習及進修教育之考成,規定如下:

一、有下列事蹟之一,得予獎勵: (一) 辦理補習及進修教育分班或督導學員有具體成效者。 (二) 負責學力測驗各區考場事務,有具體成效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予處分: (一) 對所屬官兵參加補習及進修教育藉故阻止者。 (二) 對補習及進修教育分班或學力測驗考場不予支援合作者。 (三) 不切實輔導學員在營教學或無故疏於解答學員學習疑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