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隨營補習及進修教育實施辦法  考成 ( 91 年 12 月 31 日)
第11條
學員成績之評定方式如下:

一、作業成績:由各學科教師依學員作業評列分數,於每學期最後一次作 業繳交期限結束後二週內登載完畢,彙送班本部。本項成績佔各科成 績百分之二十。

二、平時成績:由各分班教官依學員平時學習及接受輔導情形評列分數。 本項成績佔各科成績百分之十。

三、學力測驗:本項成績佔各科成績百分之七十。

第12條
畢業總成績之計算,以各學期平均成績 (作業成績與平時成績合計) 佔百 分之三十,學力測驗成績佔百分之七十。

第13條
對各級單位辦理補習及進修教育之考成,規定如下:

一、有下列事蹟之一,得予獎勵: (一) 辦理補習及進修教育分班或督導學員有具體成效者。 (二) 負責學力測驗各區考場事務,有具體成效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予處分: (一) 對所屬官兵參加補習及進修教育藉故阻止者。 (二) 對補習及進修教育分班或學力測驗考場不予支援合作者。 (三) 不切實輔導學員在營教學或無故疏於解答學員學習疑難者。

第14條
各分班應於每年學力測驗考試四十五日前,向班本部呈報學員平時成績, 各學科教師應於考前三十日前向班本部彙送學員作業成績。班本部應於學 力測驗後卅日內,完成總成績彙評,並通知各分班及應考人員。

第15條
班本部每年至少應督導各考區協辦學力測驗單位相關考務工作準備情形及 聯兵旅級 (各軍種比照) 以上單位辦理在營教學執行情形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