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防衛動員實施階段物資固定設施徵購徵用及補償實施辦法  ( 102 年 03 月 28 日)
第4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各相關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為動員實施 階段物資或固定設施徵購、徵用及補償之執行機關,權責如下:

一、依據主管機關、軍事機關或部隊之徵購、徵用物資或固定設施計畫, 訂定徵購徵用執行計畫。

二、收受徵購、徵用書後,應於徵購、徵用五日前,送達物資或固定設施 所有人或管理人。必要時並得協調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所設 後備軍人輔導組織協助送達。

三、發還解除徵用之物資或固定設施及給與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