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員實施階段軍事人力統籌分配辦法  ( 104 年 03 月 10 日)
第3條
軍事機關 (構) 、部隊運用之民間人力,區分為軍隊徵召人力、軍事勤務 人力、軍需生產人力、民防人力等四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