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動員演習及徵購、徵用與補償 (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38條
第三十六條各項給付之請領權,自可行使之日起,二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但依本職身分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請領權,不得作為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之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