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動員演習及徵購、徵用與補償 (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35條
民力之徵用,主辦演習機關得依實際需要供給膳宿、交通工具或改發代金 。

前項人員參加演習期間,其服務機關 (構) 、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 給予公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