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動員演習及徵購、徵用與補償 (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32條
財物徵用原因消滅時,主辦演習機關應即解除徵用,並將徵用財物依徵用 時之交付地點,返還原應徵財物所有人或管理人。

前項徵用財物之操作人員,應併同解除徵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