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動員演習及徵購、徵用與補償 (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31條
徵購、徵用財物之計價或補償,應由主辦演習機關、直轄市或縣 (市) 政 府、所有人或管理人及相關同業公會參照市價及使用情形評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