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動員演習及徵購、徵用與補償 (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30條
主辦演習機關實施徵購及徵用,應簽發徵購、徵用書,命令財物所有人或 管理人交付應徵財物;演習單位於接收財物後,應即填發受領證明,載明 品名、數量、新舊程度及評定價格;如為徵用,並應載明徵用期限,交予 所有人或管理人。

在同一年度內,各主辦演習機關分別或重複向同一所有人或管理人徵購、 徵用財物者,應經所有人或管理人之同意。但專利品、獨家代理商品或演 習地區別無選擇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