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動員演習及徵購、徵用與補償 (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29條
下列各款財物,不得徵購、徵用:

一、經外交部認定具外交豁免權之機構及人員所有者。

二、各級政府機關因執行公務所必需者。

三、圖書館、療養院 (所) 及其他慈善機構使用必要之場所、建築物及設 備。

四、人民日常基本生活所必需者。

五、其他經行政院指定公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