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動員演習及徵購、徵用與補償 (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26條
動員準備方案主管機關為驗證全民防衛動員體系動員準備之現況,得規定 各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實施必要之演習,其需實員參演時,由動員 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協調國防部及有關機關 (構) 支援及配合。必要時 ,得指定公、民營產業配合參加演習。

前項受指定之公、民營產業應配合參加演習。

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應配合實施第一項演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