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組織及權責 (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12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設動員準備業務會報,其任務如下:

一、行政院動員會報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依據動員準備分類計畫,策訂其執行計畫。

三、行政動員準備支援軍事動員準備之政軍協調。

四、全民戰力綜合協調組織業務之配合執行。

五、各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委辦之動員準備事項。

前項動員準備業務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直轄市長或縣 (市) 長兼任,副 召集人一人至二人,分別由副市長、副縣 (市) 長、秘書長或主任秘書兼 任;委員若干人、執行秘書一人,由直轄市長或縣 (市) 長就其內部人員 或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之,並指定單位、專責人員若干人辦理動員準備 業務,定期召開會議。

縣 (市) 政府得視需要,指定所轄鄉 (鎮、市、區) 公所指定單位及人員 辦理動員準備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