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組織及權責 (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6條
動員計畫區分為動員準備綱領、動員準備方案、動員準備分類計畫,其內 容如下:

一、動員準備綱領:以國防戰略目標為指導原則,配合國軍全般戰略構想 ,統籌策劃全國人力、物力、財力及科技等動員能量,以備平時支援 災害防救,戰時支援軍事作戰,及兼顧民生需求。

二、動員準備方案:針對各種動員特性,結合各該機關之施政計畫,依動 員準備綱領之規劃,確定年度主要需求項目,實施統籌分配,以律定 各分類計畫應行規範事項。

三、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依據動員準備方案,確定各機關實施作業範圍與 預期配合達成目標,以適應動員實施階段需要。

第7條
行政院為統籌辦理動員準備事項,設行政院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會報 ( 以下簡稱行政院動員會報) ,其任務如下:

一、動員準備綱領之策頒。

二、動員基本方針之決定。

三、動員法令之審議。

四、各項動員準備方案之審議與核定。

五、行政動員準備支援軍事動員準備之政軍協調。

六、各級動員準備業務會報及全民戰力綜合協調組織之協調、指導。

七、其他有關動員準備事項。

第8條
行政院動員會報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 兼任;委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就政務委員、有關機關首長派兼。

國防部承行政院之命,綜理行政院動員會報秘書工作,並得指定所屬機關 (單位) 設全民戰力綜合協調組織,整合作戰地區總力,建立全民防衛支 援作戰力量,並協助地方處理災害救援事宜。

前項擔任秘書工作之單位及全民戰力綜合協調組織之編組、任務、權責及 作業程序,由國防部定之。

第9條
中央各機關主管之動員準備方案,區分如下:

一、精神動員準備方案:由教育部主管。

二、人力動員準備方案:由內政部主管。

三、物資經濟動員準備方案:由經濟部主管。

四、財力動員準備方案:由財政部主管。

五、交通動員準備方案:由交通部主管。

六、衛生動員準備方案:由行政院衛生署主管。

七、科技動員準備方案:由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主管。

八、軍事動員準備方案:由國防部主管。

第10條
各動員準備方案主管機關應設動員準備業務會報,其任務如下:

一、動員準備方案之策訂及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之審議。

二、行政院動員會報決議事項之綜合協調與執行。

三、行政動員準備支援軍事動員準備之政軍協調。

四、行政院動員會報交辦動員準備事項之執行及法令之審議。

五、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相關配合執行計畫之審議。

前項動員準備業務會報應置召集人一人、委員若干人、執行秘書一人。召 集人由機關首長兼任,委員、執行秘書由機關首長就各動員準備方案主管 機關內人員派兼之,並指定單位、專責人員若干人辦理動員準備業務。

第11條
行政院得依動員準備分類計畫性質,分別指定所屬機關為動員準備分類計 畫主管機關,其任務如下:

一、依據動員準備綱領、動員準備方案,策訂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並協調推 動。

二、行政動員準備支援軍事動員準備之政軍協調。

三、行政院動員會報交辦動員準備事項之執行。

各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應指定單位及專責人員辦理動員準備業務, 並接受動員準備方案主管機關有關動員準備業務之建議。

第12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設動員準備業務會報,其任務如下:

一、行政院動員會報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依據動員準備分類計畫,策訂其執行計畫。

三、行政動員準備支援軍事動員準備之政軍協調。

四、全民戰力綜合協調組織業務之配合執行。

五、各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委辦之動員準備事項。

前項動員準備業務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直轄市長或縣 (市) 長兼任,副 召集人一人至二人,分別由副市長、副縣 (市) 長、秘書長或主任秘書兼 任;委員若干人、執行秘書一人,由直轄市長或縣 (市) 長就其內部人員 或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之,並指定單位、專責人員若干人辦理動員準備 業務,定期召開會議。

縣 (市) 政府得視需要,指定所轄鄉 (鎮、市、區) 公所指定單位及人員 辦理動員準備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