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組織及權責 (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10條
各動員準備方案主管機關應設動員準備業務會報,其任務如下:

一、動員準備方案之策訂及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之審議。

二、行政院動員會報決議事項之綜合協調與執行。

三、行政動員準備支援軍事動員準備之政軍協調。

四、行政院動員會報交辦動員準備事項之執行及法令之審議。

五、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相關配合執行計畫之審議。

前項動員準備業務會報應置召集人一人、委員若干人、執行秘書一人。召 集人由機關首長兼任,委員、執行秘書由機關首長就各動員準備方案主管 機關內人員派兼之,並指定單位、專責人員若干人辦理動員準備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