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塞堡壘地帶法  禁止及限制事項 ( 91 年 04 月 17 日)
第7條
禁航區及限航區之禁止及限制事項:

一、外國航空器非經中華民國政府之特許,不得飛越禁航區域。

二、本國民用航空器非經國防部之特許,不得飛越禁航區域。

三、本國軍用航空器非經國防部之許可,不得飛越禁航區域。

四、外國航空器非經中華民國政府之特許,不得飛越限航區域。但在天氣 情況惡劣或黑夜使用儀器飛行時,得許其飛越。

五、本國民用航空器非經國防部之特許,不得飛越限航區域。但在天氣情 況惡劣或黑夜使用儀器飛行時,得許其飛越。

六、本國軍用航空器非經國防部之許可,不得飛越限航區域。但在天氣情 況惡劣或黑夜使用儀器飛行時,得許其飛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