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塞堡壘地帶法  禁止及限制事項 ( 91 年 04 月 17 日)
第5條
第二區內之禁止及限制事項:

一、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不得為測量、攝影、描繪、記述及其他關於軍 事上偵察事項。

二、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不得以可燃質物新設或改設高過六公尺以上之 建築物及變更地面高低一公尺以上之工程,以鐵筋混凝土為建築物之 部份,不得超過一公尺。

三、堆積物之高度,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不燃質物不得超過三公尺,可 燃質物不得超過六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