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塞堡壘地帶法  禁止及限制事項 ( 91 年 04 月 17 日)
第4條
第一區內之禁止及限制事項:

一、非受有國防部之特別命令,不得為測量、攝影、描繪、記述及其他關 於軍事上之偵察事項。

二、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不得為漁獵、採藻、繫泊船隻及採掘沙土、礦 石等事項。

三、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不得新設或改設各種建築物、堆集物、墓墳、 窯窖、林園、牆垣、溝渠、池塘、水井及變更地面高低之工程。

四、建築物應以可燃質物為主要材料,如係不燃質物建築之部份,其高度 不得超過一公尺。

五、堆集物之高度,不燃物質不得超過二公尺,可燃物質,不得超過四公 尺。

六、要塞司令對於本區內裝置無線電短波收音機、播音機或畜養鴿類犬類 或施放鞭炮、煙火及其他類似事項,得加以禁止。

七、本區內禁止人民遷入居住。但要塞司令對於已居住區內及經過之人應 詳加考核,如認為確有窺察軍事之嫌疑者,得加以拘留、偵訊,依法 處理。

八、要塞司令於必要時,經呈准國防部後,得將本區內居民一部或全部勒 令遷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