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塞堡壘地帶法  總則 ( 91 年 04 月 17 日)
第2條
要塞堡壘地帶之幅員,以要塞、堡壘各據點為基點,或連結建築物各突出 部之線為基線,自此基點或基線起,至其周圍外方所定距離之範圍內均屬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