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塞堡壘地帶法  總則 ( 91 年 04 月 17 日)
第1條
國防上所必須控制與確保之戰術要點、軍港及軍用飛機場,稱為要塞堡壘 ;要塞堡壘及其周圍之必要區域 (含水域) ,稱為要塞堡壘地帶。

第2條
要塞堡壘地帶之幅員,以要塞、堡壘各據點為基點,或連結建築物各突出 部之線為基線,自此基點或基線起,至其周圍外方所定距離之範圍內均屬 之。

第3條
要塞堡壘地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陸地及水面均分為第一、第二兩區,天 空則分為禁航與限航兩區,依地形交通及居民狀況規定如左:

一、自基點或基線起至外方約四百至六百公尺以內為第一區。

二、自第一區界線起至外方約三千至四千公尺以內為第二區。

三、禁止航空器飛越地帶之上空為禁航區,限制航空器飛越地帶之上空為 限航區,在此區域內其禁航與限航之限制,得由國防部逐一加以規定 ,必要時並附以地形地圖,詳確繪明其區域。

前項所列各區及其與軍港、要港、海軍防禦建築物、飛機場、空軍防禦建 築物等相關連之區域,均由國防部核定並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