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服制條例  ( 103 年 01 月 29 日)
第2條
現役軍人穿著之制服,分下列三種:

一、軍常服;其制式,如附圖一。

二、軍便服;其制式,如附圖二。

三、野戰服;其制式,由國防部定之。

現役軍人穿著軍常服、軍便服,應佩帶帽徽、帽飾及階級標識;其制式, 如附圖三。穿著野戰服,應佩帶階級標識;其制式,由國防部定之。

前項以外應佩帶之各種標識,其對象、地區及式樣,由國防部定之。

現役軍人之制服、帽徽、帽飾及階級標識,依陸軍、海軍、空軍、海軍陸 戰隊及憲兵加以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