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服制條例  ( 103 年 01 月 29 日)
第1條
陸海空軍軍人服制,依本條例之規定。

第2條
現役軍人穿著之制服,分下列三種:

一、軍常服;其制式,如附圖一。

二、軍便服;其制式,如附圖二。

三、野戰服;其制式,由國防部定之。

現役軍人穿著軍常服、軍便服,應佩帶帽徽、帽飾及階級標識;其制式, 如附圖三。穿著野戰服,應佩帶階級標識;其制式,由國防部定之。

前項以外應佩帶之各種標識,其對象、地區及式樣,由國防部定之。

現役軍人之制服、帽徽、帽飾及階級標識,依陸軍、海軍、空軍、海軍陸 戰隊及憲兵加以區分。

第3條
現役軍人穿著軍常服之時機如下:

一、晉謁總統或友邦元首。

二、參加本國或外國大典或宴、酒會。

三、正式訪問或回訪友邦文武官員。

四、參加重要典禮或出席其他正式場合。

五、平時辦公或外出。

第4條
現役軍人穿著軍便服之時機如下:

一、參加軍人各種典禮。

二、平時辦公或外出。

第5條
現役軍人穿著野戰服之時機如下:

一、戰鬥。

二、各種演習或訓練。

三、營內、外操作。

四、平時辦公或外出。

第6條
現役軍人穿著制服時,依規定佩帶勳章、獎章及紀念章。

第7條
非現役軍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穿著本條例所定之制服:

一、退伍、除役軍人經國防部邀請參加慶典。

二、後備軍人依法晉任授階。

三、其他經國防部核准者。

第8條
現役軍人穿著之工作服、運動服、雨衣、夾克、毛衣、大衣、孕婦裝、便 帽及擔任特殊任務或因國際禮儀所需服裝,其服式由國防部或其所屬機關 (構)定之。

第9條
現役軍人穿著之制服、帽徽、帽飾、階級標識與其他標識、各種服裝、裡 衣、裡褲、軍襪及軍鞋之籌補方式及對象,由國防部定之;其調國防部以 外機關(構)任職者,得由該機關(構)委託國防部籌補。

軍事學校學生有關服裝之籌補,準用前項規定。

第10條
現役軍人穿著各項服制之場合、換季時間及第三條至第五條之時機,由國 防部定之。

第11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