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召入營或退伍解召人員還鄉途中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 95 年 11 月 07 日)
第8條
應召入營或退伍解召人員還鄉途中傷亡照護金發給遺族之順序、殘等檢定 、發給程序、核定權責、申請與領受時效及照護金權利喪失等事項,準用 軍人撫卹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