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召入營或退伍解召人員還鄉途中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 95 年 11 月 07 日)
第5條
應召入營或退伍、解召人員還鄉途中死亡者,除給與四十三.七五個基數 之一次照護金外,並給與每年十個基數之年照護金,計給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