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召入營或退伍解召人員還鄉途中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 95 年 11 月 07 日)
第3條
應召入營或退伍、解召人員還鄉途中發生意外或猝發疾病,因而死亡或經 定成殘者,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由國防部發給照護令及照護金。但依法 發給退除給與或因本身之過失或不當行為而發生傷亡事故者,不適用之。

前項照護令及照護金之發給作業,國防部得委任國防部後備司令部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