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召入營或退伍解召人員還鄉途中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 95 年 11 月 07 日)
第2條
本辦法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應召人員:指後備軍人受動員召集、臨時召集、教育召集、勤務召集 或點閱召集命令者。

二、入營途中:指前款人員接獲召集命令,在合理時間,由日常居住處所 ,以適當之交通方法,直接前往營區之入營必經路線。但因道路交通 情事繞道行駛,經就其起點、經過路線、交通方法、行駛時間等各項 因素詳細查證後,認為係因不可抗力而必須變更途程,或屬客觀合理 者,亦視為必經路線。

三、退伍人員:指現役軍官、士官、士兵,依法退伍、除役、停役、禁役 、歸休、復員或因故離職者。

四、解召人員:指後備軍人受動員召集、臨時召集、教育召集、勤務召集 後,依法發給復員令、解除召集令者,或受點閱召集後,由點閱官口 頭下達解除召集令者。

五、還鄉途中:指前二款人員奉准離營,在合理時間,由營區以適當之交 通方法,直接返回日常居住處所之返鄉必經路線。但因道路交通情事 繞道行駛,經就其起點、經過路線、交通方法、行駛時間等各項因素 詳細查證後,認為係因不可抗力而必須變更途程,或屬客觀合理者, 亦視為必經路線。

六、合理時間:以發放旅費之天數為準。

前項所稱合理時間、適當之交通方法、必經路線,由所屬直轄市、縣(市 )後備指揮部查核並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