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學校軍費學生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 95 年 09 月 08 日)
第3條
軍事學校軍費學生死亡或經檢定成殘者,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由國防部 發給照護令及照護金。

前項照護令及照護金之發給作業,國防部得委任國防部後備司令部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