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撫卹條例  ( 105 年 05 月 11 日)
第9條
傷劇死亡之給卹標準如下:

一、作戰受傷,三年以內傷發死亡者,比照作戰死亡之標準給卹;逾三年 傷發死亡者,比照因公死亡之標準給卹。

二、因公受傷,三年以內傷發死亡者,比照因公死亡之標準給卹;逾三年 傷發死亡者,比照因病死亡之標準給卹。

作戰或因公受傷人員,於不具現役軍人身分後,因傷劇死亡,比照前項規 定辦理撫卹。但曾領退伍金者,不再發一次卹金;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者 ,不再發年撫金。

前項人員自不具現役軍人身分之日起,逾五年者,不再議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