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撫卹條例  ( 105 年 05 月 11 日)
第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作戰死亡:

一、執行作戰任務,因而死亡者。

二、在敵區服行任務,因而死亡者。

三、為免被俘或被俘不屈,因而死亡者。

四、在非常事變中執行任務,因而死亡者。

前項各款原因所致之傷殘,為作戰傷殘。

實兵演習中遭武器、彈藥所致,或因冒險犯難執行任務,遭受暴徒攻擊而 死亡或傷殘者,視為作戰死亡或作戰傷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