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總則 ( 107 年 01 月 09 日)
第3條
前條第一項各款及第三項被保險人保險有效時間自任官、徵集、召集到職 、志願入營、核定階級或存記命令生效之日起,至退伍、除役、停役、歸 休、復員、解除召集、離職、廢止或撤銷存記命令生效之日止。

前條第二項被保險人保險有效時間,自入學、復學或入營報到之日起,至 畢業、結業、結訓、休學、退學之日止。

國軍各軍事學校自費學生申請轉為軍費學生者,自核准生效之日起保險生 效。

國軍各軍事學校軍費學生畢業,或教育、訓練班隊學生教育、訓練期滿後 任官服現役者,按前條第一項各款規定繼續參加本保險者,保險年資應予 接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