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總則 ( 107 年 01 月 09 日)
第2條
本條例第二條所定軍人,均應參加軍人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為被保 險人,其範圍如下:

一、現役軍官、士官、士兵。

二、軍事情報及游擊部隊人員,經國防部所屬軍事情報機關核定階級,並 存記有案者。

三、接受動員、臨時、教育、勤務、點閱召集及其他徵、召集短期服役之 人員。

國軍各軍事學校之軍費學生,或教育、訓練班隊之學生,定有給與者,或 接受軍事訓練之補充兵役男,均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國防部所屬軍事情報機關約聘之軍事情報人員存記有案者,按其核定等級 ,比照第一項第二款人員之階級參加本保險。

國防部及所屬機關(構)之文職、教職人員及聘雇人員,國軍各軍事學校 之自費學生,均不參加本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