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保險受益人 ( 107 年 01 月 09 日)
第13條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以被保險人本人為受益人之保險給付,被保險人未及 領取而死亡,經公告逾六個月,無繼承人或繼承人未領取者,其保險給付 撥充為本保險準備金,於繼承人請領時,由後備指揮部專案審核,並按申 請當時給與基準發給之。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後段之法定受益人、第二項之原指定受益人及依第七 條規定指定之其他親友,有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原因, 喪失其領受權或未及請領保險給付而先死亡時,保險給付撥充為本保險準 備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