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保險受益人 ( 107 年 01 月 09 日)
第12條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後段所定被保險人之死亡給付,同一順位法定受益人 有二人以上時,應同時具領,並得委託一人代表領受;其受益額之分配, 應詳細填明;未詳細填明者,視同平均分配。同一順位尚有未具領之其他 受益人時,由具領之受益人負責分與之。

本條例第六條第二項指定受益人有二人以上者,其被保險人之死亡給付, 準用前項具領及分配方式規定。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修正生效後,被保險人不得申請變更 本條例第六條第二項之指定益人。但於死亡給付保險事故發生前得撤銷其 指定,並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