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保險條例  總則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4條
本保險之主管機關為國防部;本保險業務得委託其他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 (以下簡稱承保機構)辦理。

為監督本保險業務,由主管機關邀請有關機關、專家學者及被保險人代表 組織監理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