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保險條例  保險費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11條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繳付保險費滿 三十年,或繳付保險費未滿三十年,繼續繳付保險費屆滿三十年之被保險 人,在本保險有效期間,其保險費由國庫負擔;如發生第三條所列保險事 故時,仍得依本條例規定,領取保險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