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  附則 ( 102 年 11 月 25 日)
第31條
前條兵役宣傳、招募及慰勞之獎懲,於戰時或交通不便之地區,各部會機 關得將其應有之獎懲權責,委任或委託當地之地方政府、所屬單位或部隊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