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  附則 ( 102 年 11 月 25 日)
第31條
前條兵役宣傳、招募及慰勞之獎懲,於戰時或交通不便之地區,各部會機 關得將其應有之獎懲權責,委任或委託當地之地方政府、所屬單位或部隊 辦理。

第32條
各單位需使用各項平面媒體、電子媒體、資訊網路設備及所需之場地、設 施與交通工具辦理兵役宣傳、招募時,除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法令辦理 外,得商請業務主管機關,提供必要之協助。

第33條
兵役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所需之經費,各級有關機關應編列預算支應 之。

第3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