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  獎懲 ( 102 年 11 月 25 日)
第30條
辦理兵役獎懲之時機如下:

一、重要業務,於該項業務辦理完畢,由各權責機關依其成效隨時辦理。

二、經常業務,各權責機關於年度考績評核時辦理之;足堪表揚之團體或 個人,應於每年兵役節統一辦理獎勵表揚事宜。